据湖南地税网消息 为做好扶持湖南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近日,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及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3】39号),明确了湖南省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明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