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印发《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经过单位批准后,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或停职继续创业(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该政策一出,议论如潮。有人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有人叫好,认为该政策能刺激有才能的职工扔掉“铁饭碗”,激活体制内的人才资源。
社会公众的质疑主要集中在《意见》“鼓励扶持创业”条款中的相关表述上——“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稍作分析,不难发现上述政策规定确实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