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民刘先生是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2011年感到胸闷,医生建议他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并给他开具了一份假条,并得到车间主任批准。不料病假期间,竟被开除。经起诉,法院判定刘先生回原单位上班,但至今未执行,刘先生连单位的大门都进不去。
每每遇到职工权益遭到企业侵害,有关部门都不厌其烦地提醒和告诫“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按说刘先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该企业却以车间主任无权批准一个月假期为由,不但开除了刘先生,还连车间主任也一并开除,该企业党委书记表示,这是出于维护公司章程的本意,作为私人企业,刘先生回不回来上班,还是领导说了算。
细想之下不难发现,这种理由是何等的站不住脚。即使车间主任违规批假,但刘先生却并无过错呀,再说了,既然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企业无论如何也得不折不扣地执行才对,难道公司章程要凌驾于法律之上?私人企业就不受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