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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地方保护”之法理学解析

作者: 日期:2014-10-17 14:12:48 人气:396

  随着高等院校逐年扩招,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现象日渐凸显,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就业地方保护”屏障又人为增加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度。事实上,“就业地方保护”不仅违反法律赋予公民平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而且正日益成为妨害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极因素,因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本文将从法理学角度对就业地方保护违反平等、正义、自由来浅析。

  就业地方保护;地域歧视;平等;正义;自由

  在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地方政府不适当地运用行政权力在受教育程度、毕业院校、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以及其他方面对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地者就业实行限制,由于这些条件与求职者本人完成工作岗位职责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也不是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的职责所必需,因此是不合理的、不适当的、不必要的区别对待。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减少本地区的就业压力,给当地待就业人预留就业空间,规定了许多不公平的高要求就业标准。各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条件的特点如下:第一,学历条件,这是各地最普遍的限制措施。各地要求在本地就业的入学之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学位,其目的是限制低学历入学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进入本地就业市场;第二,为英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的条件。此两类限制主要为北京市和上海市所规定,亦曾见于天津、广州和深圳市。此规定要求在当地就业其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地者,必须通过相应等级的英语或计算机技能考试并取得等级证书;第三,是对毕业院校的条件。此强调入学之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应当毕业于规定范围内的院校,该规定仍然主要见于北京市和上海市,曾见于天津、黑龙江、浙江、广州等省市。这些标准的设置实际上是给就业的地方保护披上一件貌似体面的外衣,其实质是地方歧视。

  从词源上看,“歧”的中文含义为: (1)大路分出来的小路,岔道; (2)不相同,不一致;“视”指看待,歧视即“分别看待”[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 》对“歧视”( discrimination) 的定义为: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该词是指一种差异、一种区别或不同待遇的感受。从其道德上的中性含义来说,歧视并未违反亚里士多德“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正义原则要求。但社会上对该词的通常用法却并非其中性含义,而是指对相同人给予不同对待。从这个意义上说,当社会利益和负担根据与任何合理的目的毫不相关的标准进行分配时就会产生歧视。当歧视的受害者不能通过努力去获得被分配的社会利益时,这种歧视就更加不公平[2]。可见,并非所有的差别对待都不合理,对不同个体区别对待本为尊重个体差异的理性选择;且针对社会个体根据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如技能)进行区别对待,恰是促进人自身发展的动力;只有以个体自身无法选择的自然属性差异(如性别、种族、地域等)为标准进行的差别对待才是歧视。

  一、就业地方保护是对“平等”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