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崔虹 实习生 甄梦林)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本《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
本报讯 (记者 崔虹 实习生 甄梦林)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本《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